各市、區(qū)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吳中區(qū)市容市政管理局、姑蘇區(qū)市容市政與歷史街區(qū)景區(qū)管理局: 為指導、規(guī)范我市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管理,強化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統(tǒng)一性,推進全市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管理工作提質創(chuàng)優(yōu)。根據市戶外廣告規(guī)劃建設聯(lián)席會議的部署,我局組織編制了《蘇州市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技術導則》,并已經市戶外廣告規(guī)劃建設聯(lián)席會議2016年12月22日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蘇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蘇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2017年1月5日 蘇州市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技術導則 1 總 則 1.0.1 為了規(guī)范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行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導則。 1.0.2 在蘇州市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店招標牌設施適用本導則。 1.0.3 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江蘇省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城鎮(zhèn)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技術規(guī)范》、《蘇州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市區(qū)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導則。 2 術 語 2.0.1 戶外廣告設施 在城鎮(zhèn)建(構)筑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各類場地及城鎮(zhèn)之間的交通干道邊設置(安裝、懸掛、粘貼、繪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種形式的商業(yè)廣告、公益廣告設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傳的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分類見表2.0.1。 表2.0.1 戶外廣告設施分類 類別名稱 | 內容與范圍 | 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 設置在建(構)筑物頂部和外墻面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屋頂戶外廣告設施、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附著于建(構)筑物立面設置的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及設置在圍墻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 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 設置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的燈桿、電桿、候車亭、報刊亭、閱報欄、畫廊、自動售貨機、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上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 | 地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 直接設置在地面上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包括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及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 | 移動式戶外廣告設施 | 設置在移動交通工具或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車輛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船舶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及空中移動戶外廣告設施 | 其他類型戶外廣告設施 | 除上述類型之外的其他類型戶外廣告設施 |
2.0.2 店招標牌設施 單位和個人在建(構)筑物、設施及場地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標識)的招牌、標牌、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 3 基本規(guī)定 3.1 戶外廣告設施 3.1.1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1 繼承傳統(tǒng)與創(chuàng)新發(fā)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 2 不得影響被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安全,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3 鋼結構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護保養(yǎng)、安全檢測及材料、施工質量驗收等應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guī)范》(CJJ149)、《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148:2003)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定期經正規(guī)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并向管理部門提交安全鑒定書。 3.1.2 戶外廣告設施嚴禁在下列位置設置: 1 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志牌、交通執(zhí)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隔聲墻)、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窗(隔聲墻)。 2 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及其建筑控制地帶(自身宣傳、公益宣傳、導引標識除外)。 3 建筑物屋頂、坡屋頂、裝飾頂等不得設置。 4 保護性古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 5 遮擋重要歷史建筑和城市標志性建筑的視線走廊。 3.1.3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并不得在下列位置設置: 1 道路紅線寬度小于20m(市級商業(yè)區(qū)除外),或人行道寬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桿式或落地式燈箱。 2 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及兩側30m范圍內。 3 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10m范圍之內。 4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垃圾箱、郵筒、電話亭、出租車??奎c招牌等設施上及其周邊5m范圍之內。 5 河道、防洪圍堤的安全防護范圍內。 6 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和其它生命線工程安全運行范圍內。 7 電力、電信桿上,高架道路及市區(qū)主要道路路燈桿上(商業(yè)步行街除外)。 8 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費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車流出入口10m范圍內;其他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情形。 3.1.4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妨礙生產生活,損害市容市貌,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2 除商業(yè)建筑外,其他建筑不得設置墻體廣告設施。 3 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間墻、窗肚墻上設置霓虹燈燈箱、燈箱、電子顯示屏。 4 不得在距離住宅、賓館居室窗戶10m范圍內設置。 5 不得在居住小區(qū)內設置除公示牌、指示牌和公益宣傳設施外的戶外廣告設施。 6 不得在單位出入口兩側10m范圍內設置。 7 沿街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不得設置。 8 電子顯示屏的設置不得形成眩光、噪聲、電磁輻射等污染。 9 市區(qū)主次道路兩側不得設置布幅式廣告。 10 不得遮擋建筑物玻璃墻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采光通風以及消防安全。 3.1.5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樹木或者損毀綠地,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依附于行道樹設置,不得在行道樹主干1.5米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2 不得在道路中央綠化分隔帶中設置。 3 不宜遮擋綠化景觀設置。 4 不得出現其他利用行道樹或者毀損綠地、損壞綠化配套設施的情形。 3.1.6 鼓勵和支持運用新材料、新技術,設置與區(qū)域定位相協(xié)調匹配的戶外廣告設施,營造城市不同區(qū)域的特色化戶外廣告景觀效果。 3.2 店招標牌設施 3.2.1 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1 店招標牌應當符合城市相關專項和控制性規(guī)劃(設計)要求,并與建筑風格相協(xié)調。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2 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等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書寫應當規(guī)范準確。 3 店招標牌不得遮擋建筑物玻璃幕墻、窗戶和陽臺,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采光通風以及影響消防安全。 4 店招標牌內容應與單位工商注冊名稱相符,不得含有經營服務內容、電話號碼、產品宣傳等廣告信息。 5 店招標牌設施應做到安全、美觀,其鋼結構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護保養(yǎng)、安全檢測及材料、施工質量驗收等應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guī)范》(CJJ149)、《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148:2003)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定期經正規(guī)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并定期維修、保養(yǎng),確保店招標牌設施安全。 6 店招標牌設施可能對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或妨礙的,設置申請人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 7 店招標牌設施應安裝照明設施,優(yōu)先采用節(jié)能燈具。宜采用發(fā)光材料,宜采取內打光方式。 8 新建建筑店招標牌設施應按立面設計方案中預留的位置設置。 3.2.2 店招標牌設施的設置不應破壞建(構)筑物外立面形象,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一店多招”設置。 2 不得“多層多招”設置。 4 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4.1 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4.1.1 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戶外廣告設施寬度應與墻面相協(xié)調,四周不得超出墻面外輪廓線。垂直方向凸出墻面距離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2 建(構)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總面積不宜大于立面面積的30%。 3 三層以下建筑立面不得設置墻面廣告。 4.1.2 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凸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 2 自建(構)筑物±0.00標高起到戶外廣告設施頂部的高度不宜超過24m。 3 戶外廣告設施的高寬比例宜為6:1~8:1。 4 二層傳統(tǒng)形式建筑原則上不設垂直于建筑立面的戶外廣告設施。 5 高層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設置懸挑式墻面廣告。 4.1.3 建(構)筑物立面字幕式電子顯示屏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構)筑物二層及以上墻體和玻璃內外不得設置。 2 同一單位(總長度在10m以上或三開間及以上)可在店招下方、門楣上方沿內側設置一塊;其長度不宜超過總長度的2/3,高度不宜超過0.4m。 3 同一道路的設置位置、規(guī)格宜保持協(xié)調一致。冷暖色調的選擇宜與業(yè)態(tài)協(xié)調搭配。 4 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2000cd/㎡以內,晚上宜控制在200cd/㎡以內。 4.1.4 圍墻上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圍墻頂部不得設置。 2 透空圍墻上不得設置。 3 凸出墻面的距離應小于0.1m,高度應小于圍墻高度。 4.2 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4.2.1 利用公交候車亭或其他市政設施設置廣告的,應當結合候車亭或其他市政設施一并設計。 4.2.2 公交站臺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4.2.3 同一路段應在同一種燈桿上設置廣告設施,設置間距宜大于50m,且單根燈桿上不得重疊設置;同一路段的燈桿上設置的廣告設施應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與周圍景觀相協(xié)調。 4.2.4 燈桿戶外廣告設施,牌面(單面)面積應小于2㎡,任意一邊的長度應小于2m,厚度應小于0.3 m;凸出于道路上方設置的燈桿廣告設施不得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安全。 4.3 地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4.3.1 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道路紅線在40m以上的,設施間距應大于80m。 2 道路紅線在20~40m的,設施間距應大于50m。 3 立桿式廣告設施牌面(單面)面積應小于2m2,任意一邊長度應小于2m,厚度應小于0.3m,下部凈空不得低于3m。 4.3.2 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寬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積小于100 m2的廣場(空地)不得設置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 2 底座式廣告單幅面積應小于2.5 m2,厚度應小于0.5m,總高度不超過3m。 3 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的底座占地面積應小于1 m2,寬度應小于1.5m,高度應與寬度向協(xié)調。 4.3.3 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城市中心城區(qū)不宜設置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 2 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的高度應小于10m,寬度宜小于30m;高寬比應適當。 3 用于工地圍擋的大型牌面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依托墻體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高度不得超過3m。 (2)依托鋼結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高度不得超過6m,與地面連接部分不得透空。 4 沿街圍墻(建筑工地圍墻除外)不宜設置牌面廣告設施。 4.3.4 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城市建成區(qū)內不宜設置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城市中心城區(qū)不得設置大型高立柱戶外廣告設施。 2 大型高立柱廣告設施應限于空曠地設置,牌面外緣不得侵入人行道或高架道路,距離人行道、高架道路和建(構)筑物應大于倒伏距離。立桿外緣后退道路紅線不得小于5m,牌面下緣距離地面高度應大于10 m。 3 廣告單幅幅面規(guī)格為高5~6m、寬15~18m的大型高立柱廣告設施間距不小于500m,總高度一般不宜超過18m。 4 廣告單幅幅面規(guī)格小于高5m、寬10m的大型高立柱廣告設施間距不小于300m,總高度不宜超過12m。 5 廣告設施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設計鋼結構。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偶然組合。 6 廣告設施不得設置在隧道體及隧道兩端下沉地段兩側,不得設置在橋梁體(含主橋、引橋和匝道)上。 4.3.5 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原則上不宜設置。確需設置的,應視場地情況短期或臨時設置,但不得影響正常通行及周邊環(huán)境和綠化景觀。 4.4 移動式戶外廣告設施 4.4.1 車輛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外,其他車輛不得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2 車頭及玻璃車窗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3 廣告色彩應與車體顏色協(xié)調。 4.4.2 船舶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 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類交通工具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影響行船安全。 4.4.3 設置空中移動廣告設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4.5 傳統(tǒng)風貌地區(qū)戶外廣告的特別規(guī)定 4.5.1 建筑物上各類戶外廣告總面積最大表示率為20%(廣告表示率=廣告總面積/廣告所在壁面面積)。 4.5.2 傳統(tǒng)風貌地區(qū)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從嚴控制廣告的數量和形式,廣告的色彩以晗晦度(淡、素、雅)色調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對比度的色彩,應與建筑物相協(xié)調。 4.5.3 制作廣告的主體材料不得使用不銹鋼、鈦金板等發(fā)光材質。 4.5.4 二層傳統(tǒng)形式建筑上原則不設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廣告。 4.5.5 傳統(tǒng)風貌商業(yè)地區(qū),可設置少量廣告。垂直于建筑物的廣告應采用燈籠、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對比度的色彩,應與建筑物相協(xié)調。 5 店招標牌設置要求 5.1 沿街建筑物底層店招標牌設施 5.1.1 沿街建筑物底層單位(商鋪),一個單位(商鋪)原則上只應設置一塊店招標牌;當同一單位(商鋪)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門面時,可各設置一塊店招標牌。 5.1.2 上沿不宜超過二樓窗戶下沿,下沿不宜低于商鋪門楣下沿;外沿不應超出建筑物懸挑構件;無懸挑構件的建筑物,店招標牌外延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m,同一建筑店招標牌設施外沿應保持一致。 5.1.3 高度應與規(guī)劃設計(或建筑預留)相一致;同一建筑物上,相鄰店招標牌設施高度應保持一致,外沿應平齊。 5.1.4 同一建筑店招標牌底板色彩應相對統(tǒng)一,并與建筑立面色彩相協(xié)調。 5.1.5 字體高度不宜大于底板高度的3/5,文字總長不宜超過底板長度的3/4。 5.2 沿街建(構)筑物二層及以上店招標牌設施 5.2.1 二層及以上單位宜在建筑物內或建筑物所在廣場中統(tǒng)一設置指示標牌。 5.2.2 以大樓冠名的建(構)筑物,其名稱標識宜設置在建(構)筑物立面上沿,采用鏤空形式,可在兩個不同面上各設置一個。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的,僅限設置一個,應采用鏤空形式。字體大小、高度與建(構)筑物相協(xié)調。 5.2.3 二層及以上建筑物上豎式標牌數量一般不宜超過二塊;豎式標牌的頂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離地面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m,外緣離建筑物外墻最大不得超過1.5m,同時支架必須予以隱蔽處理。 5.2.4 豎式標牌的設置除應符合第4.1.2條外,尚應附合下列要求: 1 除商業(yè)區(qū)商業(yè)性建筑外,其他類型建筑不宜設置豎式標牌。 2 商業(yè)區(qū)同一建筑多個豎式標牌的設置,其位置、大小應相對統(tǒng)一。 3 24小時營業(yè)的單位,可在建筑物底層立面設置小型懸挑式燈箱標識。 5.3 建筑物墻面上的鏤空字體設施 5.3.1 沿街建筑物除大樓冠名外,一般不宜設置鏤空字體。 5.3.2 二層以下建筑物墻面原則上不得設置鏤空字體。 5.3.3 每幢建筑物墻面設置單位簡稱的鏤空字體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處(含大樓冠名),且布局及規(guī)格應與建筑物相適應。 5.3.4 鏤空字體的色彩宜采用深色(企業(yè)的統(tǒng)一標識除外),或采用金色、銀色鈦金字體。 5.3.5 鏤空字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配置街景燈光(如霓虹燈、燈箱字、發(fā)光字體等),但電線、鎮(zhèn)流器等應當隱蔽處理。 5.4 獨立式指示標牌設施 5.4.1 獨立式指示標牌應當結合建筑物周邊空地或綠化設置,形式、色彩和周邊環(huán)境相適應,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城市道路路幅內不得設置獨立式指示標牌。 5.4.2 城市道路兩側支巷口有條件設置獨立式指示標牌的,內部多個單位應當一并考慮,統(tǒng)一設計。 5.4.3 單位專用指示標牌應后退道路紅線。 5.5 傳統(tǒng)風貌區(qū)域的店招標牌設施 5.5.1 傳統(tǒng)風貌區(qū)域的店招標牌應當滿足上述有關規(guī)定,同時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1 店招標牌設施不得遮擋建筑物傳統(tǒng)屋檐、掛落、花格、欄桿或其它特色裝飾細部。 2 二層傳統(tǒng)形式建筑上原則不設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店招標牌。 3 制作的主體材料不宜大面積使用不銹鋼、鈦金板、玻璃等發(fā)光材質。 4 有走廊的傳統(tǒng)形式建筑,應在廊內門頭上設置,不宜在走廊外沿立面設置。 6 中國傳統(tǒng)形式的建筑,宜采用匾額、幌子等形式。 5.6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項目范圍內的店招標牌設施 5.6.1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項目范圍內店招標牌的設置位置除遵守以上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同一棟建筑墻面應當設置一家單位冠名,如有同一棟建筑歸屬于不同單位使用,則應當雙方協(xié)商后并排設置冠名,不可使用上下層級雙門頭。 2 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店招標牌。 3 建筑物外墻設置店招標牌時必須采用鏤空字牌形式,不得帶底板。 4 同一墻面店招標牌面積表示率不得超過20%。 5 同一幢建筑上下兩層分屬不同商家時,二層商家需將店招標牌設置于屋檐下。 6 內部商業(yè)街道設置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店招標牌位置限定于一層以上,離地不得少于3m。前后兩塊垂直式店招標牌橫向間距不得小于6m。 7 沿河帶店招標牌設置必須采用鏤空字牌、燈籠、牌匾、幌子形式,不得帶底板。 5.6.2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項目范圍內店招標牌的設計形式、色彩、材質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店招標牌形式設計形式、色彩、材質應當考慮項目整體建筑風貌、檔次,不得破壞建筑物原有設計風格。 2 店招標牌顏色以冷色調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對比度的色彩。同一店招標牌不得使用3種以上色彩。 3 店招標牌夜晚燈光色彩應當以輕暖色調為主,不得大面積使用綠色、藍色等幽冷感光源。 4 商家霓虹燈設置時燈光色彩過渡需自然,不得過于頻繁更換高對比色彩。 5 店招標牌的材質必須牢固、耐用,不得大面積使用鈦金板、不銹鋼、玻璃等易產生光污染的材質。 6 城市中心區(qū)域的大型綜合體不得使用鋼架噴繪布、燈箱片、pvc板、雪弗板、KT板、鋁方通、彩鋼瓦等劣質材質。 7 店招標牌底板可選擇材質為實木板、干掛鋁塑板、吸塑亞克力、不銹鋼烤漆等規(guī)定的材質。文字內容可選擇材質為不銹鋼字、鈦金字、亞克力吸塑發(fā)光字、樹脂字、LED沖孔字。 8 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必須通過審核方可實施。 5.6.3 新建大型商業(yè)綜合體項目范圍內的店招標牌設置,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根據上述有關規(guī)定,事先編制統(tǒng)一的整體設置方案,經許可同意后,嚴格按照設置方案確定的位置、規(guī)格等,自行統(tǒng)籌協(xié)調安排進駐商戶店招標牌的設置事項。 5.6.4 大型商業(yè)綜合體項目范圍內店招標牌的施工安裝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店招標牌施工安裝必須牢固可靠,必須由具備施工資質的公司或個人實施工程。 2 安裝店招標牌時不得破壞建筑物結構,不得對建筑主體做不可恢復的更改。 3 施工過程中必須注意安全,防止誤傷行人,根據需求設置必要的圍板。 4 店招標牌使用的發(fā)光管、鎮(zhèn)流器、結構材料等必須做隱蔽處理。 5 店招標牌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發(fā)生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更換。 6 附 則 6.1.1 傳統(tǒng)風貌區(qū)域包括傳統(tǒng)街區(qū)、歷史老街、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和其他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范圍。 6.1.2 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涉及有關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抄報:市政府綜合二處、八處 抄送:市公安局、規(guī)劃局、園林和綠化局、法制辦、工商局、交通局、住建局 蘇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